学籍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7-04-23 来源:

学籍管理制度

一、 总则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保障教育法的实施,规范学校的学籍管理,特制定本校学籍管理制度。

  二、 新生入学

1.一年级新生的入学年龄为六周岁。

2.学校实行免试入学,具体招生办法按当年黄浦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相关招生政策执行。

3.学校在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新生名册,为在籍学生编制学籍号。

  三、 转学

  1.转入

1)本市范围内需转学的学生,由其家长先向原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申请表》,家长持该表到黄浦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学手续并到我校进行注册后,完成转学。

2)由非本市学校申请转入本市的学生,由其家长向黄浦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申请表》,黄浦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学手续并到我校进行注册后,完成转学。

  2.转出

  (1)家长向我校提出申请并填写《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申请表》。(2)持接收学校与上级主管部门印章的《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申

请表》到我校办理转出手续。

四、毕业、结业

1.学生修业期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且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的五年级学生准予小学毕业。

    1)各科总评合格(包括学校补考后合格,下同);

2)语文、数学总评合格,其他学科总评不合格在2门及以下。

2.结业

学生修业期满,不符合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3.学业证明

1)学生达不到毕业、结业要求的,由我学校出具学业证明。

2)学生因中途自费出国留学等原因,我校应出具中文学业证明和成绩证明。 

4.学习经历证明

学生毕业、结业证书遗失,可向我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经核实后出具学习经历证明。

五、休学、复学、学籍保留、注销、恢复

1.休学

1)休学对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需连续停课3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休学:

①学生因伤病需治疗、休养的(须提供本市三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或黄浦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二级医疗机构证明);

②学生出国出境;

③其他特殊原因。

2)休学申请

因上述原因办理休学手续,须由学生家长持相关证明,向我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黄浦区教育局核准同意后,予以休学,发给休学证明。

3)休学时间

申请休学一般按学期申请,一次申请休学的时间不超过2年。

4)休学延期

学生休学期满仍不能回校就学的,最迟应在休学期满5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延期休学。未提出延期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我校应及时督促其复学,督促无效的按旷课处理。

2.复学

1)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或提前复学的,由学生家长向我校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须提供本市三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或黄浦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二级医疗机构证明),经我校同意后即可复学。

2)因病休学的学生因身体原因无法到校参加集体教学活动(须提供本市三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或黄浦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二级医疗机构证明)的,如要求复学者,可向所在黄浦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送教上门。

3)准予复学的学生,我校可根据其实际学业程度,编入相应年级学习。

3.学籍保留

1)休学期间的学生,其学籍自动保留在我校。

2)如我校有在工读学校学习的学生,其学籍由我校保留。

4.学籍注销

在籍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我校将相关情况报黄浦区教育行政部门后,学生在我校的学籍注销:

1)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或延期注册手续,经我校督促无效且超过新学期开学3个月后仍不注册者;

2)无故连续旷课超过3个月或无故累计旷课超过6个月,经我校督促学生及其家长仍不能到校就学者;

3)学生学籍注销后,由我校发放义务教育阶段相应的学业证明。

5.学籍恢复

学生的学籍注销如系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造成,家长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由我校报黄浦区教育行政部门后可予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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