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浦区复兴东路第三小学章程
发布时间:2013-09-02 来源:复兴东路三小

    (2013年6月18日经第七届第九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2013 年 7 月28日经黄浦区教育局同意备案,自2013 年 9 月 1日起正式生效)

 

    黄浦区复兴东路第三小学,前身为护国义务小学,1956年更名为公立邑庙区复兴东路第三小学,同年与孔家弄小学及4所儿童晚班合并。1979年学校成为南市区中心小学,1984年成为上海市整体改革实验学校,1991年起先后成为上海市第一、二期课程教材改革实验性学校,本世纪初被命名为上海市素质教育实验学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校全称为上海市黄浦区复兴东路第三小学(以下简称“复三小”),英文表述为No.3 East Fuxing Road Primary School;住所地址为黄浦区复兴东路949号,邮政编码为200010;官方网址为http://www.fxdl.hpe.cn/

第二条    本校由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举办,经上海市教育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本校为实施五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    学校面向社会招生,招生对象为户籍地在黄浦区豫园社区(街道)范畴,招生年龄为年满六周岁儿童。办学规模为五个年级21个班级。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四条    坚决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按照教育法规和教育规律办学。以“幸福教育”为办学特色,依托学校、家庭、社区教育一体化的教育网络,增强教育合力,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把学校办成具有良好校风、学风、教风,有一定社会声誉和质量信度的文明单位。

第五条    围绕办学宗旨,坚持以师生发展为本,以课程建设为抓手,传承“幸福教育”办学特色,构建“万花筒”课程,促进“幸福教师”专业成长,尊重学生个体差异,搭建多元发展平台,营造温馨校园文化,把学校办成课改有特色,教师有智慧,学生有活力,可持续发展的幸福乐园。

第六条    努力把学生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具有活泼开朗的个性,能快乐学习,健康成长;悦纳自我,心存感恩;善于思考,追求卓越;充满活力,主动发展的一代新人。

第七条    践行“师德为先、学生为本、能力为重、终身学习”的教师专业标准。教师在实践中能不断学习先进教育理念,锻造个人良好品格修养,掌握扎实理论功底,积累丰富的教育实践经验,努力做好“家长的家庭教育顾问”、“学生的人生成长导师”,让每个孩子都能“快乐学习,健康成长。

第八条     学校的“幸福教育”核心价值观

办学特色:幸福教育

校训:践行幸福理念、促进多元发展、奠基美丽人生

校园精神:乐观、自强、和谐、创新

学校校风:求真务实、开拓创新

学校学风:励志并进,乐学善思

学校教风:厚德悦纳,乐教善导

行动口号:幸福教育、快乐学习、温馨校园、健康成长

第九条      学校的标识

学校的校歌:复三学子,幸福成长

学校的校徽:包含FS、红黄蓝相间的风帆、金色向上的弧线、蓝天和大海的背景、蓝绿相交的底色等元素。

FS:是复三的缩写,寓意复三学子扬起幸福的风帆在知识的海洋里遨游。

红黄蓝相间的风帆:寓意复三小“幸福教育”三原色的办学理念。

金色向上的弧线:寓意复三学子展开笑脸,拥抱阳光,度过了金色的童年。

蓝天和大海的背景:寓意复三教师拥有宽广的胸怀,丰富的底蕴,为学校发展,为孩子成长,绽放着青春的风采。

蓝绿相交的底色:寓意复三校园充满生机,包容而有活力,温馨而又和谐,是孩子们幸福成长的摇篮。

第十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五年发展规划,健全完善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主持学校工作,中国共产党学校支部委员会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修订学校章程、拟定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八)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九)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三条    学校依靠中国共产党学校支部委员会,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民主党派等组织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学校支部委员会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科研室、教导处、德育处和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由校长聘任主任一名,并根据需要聘任副主任若干名。

科研室主任是校长思考办学目标、发展愿景、中长期规划的主要助手,具体负责学校的科研工作;

教导处主任是校长领导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主要助手,具体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

德育处主任是校长加强班主任思想建设和班级建设的主要助手,具体负责学校的德育工作;

总务处主任是为校长全面推进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提供后勤保障的主要助手,具体负责学校的总务工作。

学校设少先队大队部,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受共青团的委托,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辅导少先队的工作。

学校实行教职员工岗位责任制,各级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分级管理。主任对校长负责,教研组长对主任负责,教师和员工由教研组和主任负责管理。学校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 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工作。建立社区委员会,开门办学,在服务社区的同时,挖掘社区教育资源,推进学校建设,增强教育合力,形成学校、家庭、社区教育一体化的教育网络。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中国共产党学校支部委员会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设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九条   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援助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

学校法律事务由校务委员会或聘请律师事务所负责解决。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协助教导处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全员德育的德育管理。

坚持全员德育原则,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方针。贯彻 “幸福教育”的办学理念,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加强以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为目标的公民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理解并正确地行使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尊重他人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

在“万花筒”课程中突出德育课程的实践体验,创新德育实践活动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形成“活力少年,幸福行”德育校本课程系列,促进校内外教育的有效贯通。

要对学生加强民族精神教育和生命教育,重视学生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注重学生的卫生保健和安全管理,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二十七条    加强班级建设,发挥班委会的领导作用,各负其责,各尽所能,调动工作的积极性,使班级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班主任要同任课教师,学生家长密切联系,了解掌握学生思想品德行为及学生情况,学期末要根据学生行为表现写出评语。

第二十八条    学校将社团建设与课程建设相整合,开设不少于学校总班级数的社团活动室,以“自主、兴趣、开发、指导”为原则,不断完善学校的社团项目,挖掘学生特长、锻炼学生才能、提升学生素质。

社团管理注重对教师的激励,将教师开设社团和课程实践的成效与“幸福教师”和“优秀团队”评比和创建相结合。

 第二十九条    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万花筒”校本课程。

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的整体功能,以“德育目标”为核心,整合三类课程、梳理学科训练线、以少先队争章活动为课程评价方式,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三十条    学校以抓教育教学常规管理、教学流程管理及教学质量监控、评价来全面落实国家教学计划和课程纲要等教学要求,对学生实施素质教育。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教学组织形式以单式为主,实施小班化教学。学校根据国家规定征订教材,不统一购买教辅材料。建立“辅优补差”教学机制。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进行教学。

第三十一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加大课堂教学改革的力度,以加强教师教学理论和教学业务能力为主要内容,开展教研活动,全面提高教学质量。为学生营造“平等、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氛围,建立“励志并进、乐学善思”的学校学风。

第三十二条    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严格执行“三课两操两活动”,每年开展一次“体育节”活动,积极参加各级各类体育运动会和体育单项比赛。

建立卫生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关注特异体质儿童,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室内教学活动场所、食堂实施禁烟。

第三十三条    建立心理辅导室,关爱特殊学生,重视对学生的差异发展提供个性服务,认真做好随班就读工作。学校设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建立“一生一档”,配备专兼职教师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重视体、卫、艺、科教育,保持学校艺术特色项目,体育传统项目,“阳光体育活动”特色锻炼项目,“船模”科技传统项目的优势。学校注重有效的激励措施保障学校体、卫、艺、科教育特色更显著,传统更加强。

第三十五条    实现教育教学、管理服务信息化,完善校园网,加强对现代教育技术设备的管理与运用,加强现代教育技术与学校管理、教师专业发展、教育科研、校园文化的整合。做好课堂教学实录和优质课程的积累。

第三十六条    学校以科研室为龙头,以促进学校发展、教师专业水平提高为宗旨,以骨干教师为主体,以学生为研究主体,以学校教育教学中所面临的问题为研究对象,以反思和行动研究为特征,积极开展教育科研工作,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深化,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努力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形成以校级领导领衔主课题,分管领导落实分课题,骨干教师细化子课题的管理网络。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七条    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学校实施小学阶段的义务教育,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校对口社区(街道)内的适龄儿童入学,实行秋季始业。不属学校对口居委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十八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对学校管理及教师教育教学提出意见,进行评议;

(三)对全面发展的学生,学科竞赛成绩优异者;思想品德高尚、热爱集体、爱护公物的典型人物;为学校争得荣誉者,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六)学生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校或班级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学生必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

第四十条    按照《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四十一条    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二条    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由值日领导、值日教师、教导处和值勤中队对各班每天执行纪律的情况,清洁卫生情况和体育锻炼等进行考核和检查,量化评分。教导处对每一月的情况进行汇总、公布,并评出流动红旗文明班级由行政颁发流动红旗予以表彰。期末由教导处组织评选先进班级,学校对先进班级给予奖励。

对违反《小学生条例》和校纪校规,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学生给予教育帮助,情节严重的报上级主管部门。

学生无故旷课累计达一周以内,由班主任通过家访,与家长配合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无故旷课累计达四周的经家访动员,仍不愿回校学习的,学校呈请有关部门,强制监护人送学生回校学习或让监护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对严重违犯纪律的学生,由班主任写出书面材料,年级主任签署意见,报政教处,政教处视情节轻重提出处分意见,经行政会议讨论决定初中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受到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应认真检讨自己的错误,切实改正错误。在处分期间没有重大违纪行为的,记过处分一个学期后、留校察看一年后,可申请撤销处分,经班主任同意,报教导处审查,行政会议批准撤销处分,并向全校公布。

第四十三条    学生营养午餐设计的基本要求

学生营养午餐的食物供给量,应包括瓜果蔬菜类、大豆及其制品类、鱼肉禽蛋类等三类食物,重视菜肴的色、香、味、形、质的合理搭配。

第四十四条    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持有上海市助学券),减免其在校的费用。(诸如午餐、服装等费用)

第四十五条    积极发挥少代会作用,重视少队会题案征集、汇总、回复。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支持并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四十六条    完善三维奖章制度,学生通过奖章活动评教、评校,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七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八条    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学校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定岗、定编、定责、定工作量。教职工由校聘任委员会决定,由校长聘任。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具有合格学历和教师资格的教师,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打造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

第四十九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自觉抵制有偿家教;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五十一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    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五十三条    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四条    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五条    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五十六条    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聘(录)用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和重大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惩处或辞退。

 

第七章  学校资产

第五十七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232万元。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教育附加费收入和其它收入等。

第五十八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场地、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依法招投标采购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的校服、校具等。

第六十条    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六十一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二条    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十三条    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四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根据教育教学的需要,聘请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六十五条    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建立、健全校班两级家长委员会,支持指导家长委员会有计划地开展工作,办好家长学校,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实行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区教育融为一体的德育工作网络。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六条    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七条    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八条    依靠街道(社区)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六十九条    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七十条    根据国家涉外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加强与港澳台地区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聘请外籍教师和港澳台地区教师,面向世界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优化。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并经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同意备案之日起实施。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务委员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报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同意备案后生效。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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